江苏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编制单位监管,打击环评弄虚作假、借证挂证等行为,切实提高环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新注册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在环评信用平台新注册的编制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在其注册后30天内组织开展首次现场检查,并在其注册后半年内提高现场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是否建立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发现在信用平台提交虚假信息、未按规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的,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依规在环评信用平台实施失信记分。
二、加强对现有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依托环评信用平台,建立环评监督预警机制,每月定期更新营业执照注册在本行政区域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两类编制单位业务承接情况,动态掌握编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作量。一旦发现编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接环评文件数量明显超过其正常编制能力苗头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靶向抽取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及时发现、阻断环评造假和借证卖证行为。
三、强化环评工程师责任意识。编制主持人应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开展项目现场踏勘,采取拍照、录像、文件记录等方式留存现场踏勘记录备查,并将项目负责人现场踏勘照片等记录附于环评文件后,一并报送审批部门审查。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加强环评文件规范性审查,对环评文件未附编制主持人现场踏勘照片等现场踏勘记录或者无法辨认踏勘人员身份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四、严格环评文件审查把关。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加强环评文件审查把关,委托技术单位开展技术评估的,技术评估单位须开展现场踏勘,并留存现场踏勘记录备查。对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须持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参加会议,并现场汇报环评文件主要内容;环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评估单位,应现场核实编制主持人身份信息,并将编制主持人参会情况记录在评审会议纪要中。
五、加强编制单位内部质量控制能力建设监管。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实施覆盖环评全过程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制度,工作流程至少应包含合同签订、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环境监测(不需监测的除外)、报告编制、审核、审定等环节;内部质量控制至少应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核意见及修改情况均应留痕并存档。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实施可追溯的环评工作档案制度,档案中应至少包含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评文件报批稿原件(须签章)和电子版、项目委托合同、监测报告、预测过程文件、试验报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存档材料应为原件。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可将编制单位环评编制工作流程、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编辑:天夕雪影
免责声明:遵循微信公众平台关于保护原创的各项举措。推送文章可能未能事先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证真实原作者,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留言联系我们。经核实后,我们会及时删除或者注明原作者及出处。本公众号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注明出处。